為進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將《福建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踴躍參與,建言獻策?,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全文在福建省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www.432874.tw)刊登。
二、意見和建議可以直接寄往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在網站上填寫立法征求意見表。提意見建議截止時間:2020年6月7日下午5時。
三、聯系方式:
電 話:0591-87542422傳 真:0591-87500017
郵 編:350001
通訊地址:福州市五四路25號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
2020年5月8日
福建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草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家庭盡責
第三章 政府推動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五章 社會協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促進家庭教育事業發展,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增進家庭幸福、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正面教育和積極影響。
第三條【主要內容】 家庭教育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立德樹人,遵循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家庭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生命教育、身心健康;
(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
(三)生活技能、行為習慣、勞動素養;
(四)生活常識、安全知識、法律知識、科學知識;
(五)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的教育。
第四條【工作機制】 促進家庭教育工作實行家庭盡責、政府推動、學校指導、社會協同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宣傳周】 每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所在周為全省家庭教育宣傳周。
第六條【隱私保護】 家庭教育工作應當保護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隱私。
第七條【閩臺合作】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閩臺家庭教育工作合作機制,加強家庭教育人才、信息交流,促進閩臺家庭教育融合發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章 家庭盡責
第八條【主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應當履行家庭教育義務,對家庭教育負直接責任;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員應當予以協助。
第九條【家長學習】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孕期夫妻、嬰幼兒父母、學生家長,應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參加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開展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活動。
第十條【教育形式】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自身修養,注重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將智力教育和思想、情感、道德、意志等非智力教育有機統一在家庭教育活動中,引導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面健康發展。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引導、陪伴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保障未成年人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
家庭成員應當共同培育積極向上的家庭文化,傳承良好的家風家訓,創造平等和睦的家庭教育環境。
第十一條【責任事項】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有下列行為:
(一)曠課逃學、校園欺凌、夜不歸宿、離家出走、沉迷網絡、吸煙、飲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偷竊等;
(二)觀看、閱讀、收聽、收集或者傳播含有危害國家安全、色情、暴力、淫穢、恐怖、賭博等內容的網絡信息、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讀物等;
(三)參加封建迷信活動或者接受宗教極端思想;
(四)參加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商業活動;
(五)其他違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二條【留守家庭】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委托監護時應當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并做好心理疏導;
(二)及時將委托監護情況、外出地點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和就讀學校;
?。ㄈ┡c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就讀學校、代為監護的人保持經常聯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和身心健康狀況;
(四)與未成年人保持日常溝通聯系,定期與未成年人團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特殊家庭】 未成年人父母離異或者分居的,應當繼續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實施家庭教育,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養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養子女、繼子女的家庭教育義務?! ?/font>
第三章 政府推動
第十四條【規劃和推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發展家庭教育公共服務,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評估和檢查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經費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相關經費,結合財力狀況,逐步增加對家庭教育工作的投入。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公共服務。
第十六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家庭教育指導和管理工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婦女聯合會,承擔相關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學校家庭教育指導的管理工作,將其納入教育督導范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信等主管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家庭教育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基層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社區服務,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托社區家長學校等平臺開展家庭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指導教材】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制定家庭教育指導大綱,編寫不同年齡段的家庭教育指導讀本,出臺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規范和評估規范。
第十九條【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依托家長學校、婚姻登記機構、城鄉社區教育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兒童之家、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建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健全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
第二十條【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教育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建設專業化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隊伍,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人才培訓,提高家庭教育指導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
第二十一條【網絡平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推進家庭教育信息共享服務平臺建設,通過開設網絡家長學校、家庭教育網絡課程等,提供家庭教育網絡公共服務。
鼓勵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創新學習家庭教育知識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二條【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加強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從業機構和行業的規范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培育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專業社會組織,鼓勵其進學校、社區開展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三條【救助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組織民政、教育、衛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門和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為有下列情形的特殊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幫扶和指導:
(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死亡、失蹤、重病、重度殘疾或者因被監禁、被采取強制性措施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義務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實施家庭暴力等不當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留守兒童、經濟困難家庭等實施家庭教育存在嚴重困難的;
(四)殘疾兒童、精神心理障礙兒童等需要特殊教育的。
第二十四條【表彰獎勵】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為家庭教育工作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 學校指導
第二十五條【指導機制】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制度,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納入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建立家庭教育指導工作隊伍,將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納入教職工業務培訓和考核內容。
第二十六條【學校培訓】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活動,設立家長學校,針對未成年人不同年齡段特點定期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培訓、咨詢和輔導。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照要求參加學校家庭教育指導活動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聯系和溝通,進行督促;對開展家庭教育有困難的,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家校配合】 學校應當發揮家長委員會的作用,推進家校合作,溝通、協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
學生在學校有違紀、違法或者其他不良、不當行為的,學校應當及時制止,予以糾正和教育,并以適當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第二十八條【特殊關愛】 學校應當關注殘疾、單親、學習困難、情緒行為障礙、經歷重大變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未成年人,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研究并指導開展家庭教育。
第二十九條【活動支持】 鼓勵學校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家庭教育活動提供師資和場所等支持。
第五章 社會協同
第三十條【文明創建】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家教家風建設納入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評選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社區)、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應當將家庭教育情況作為重要內容。
第三十一條【婚姻登記機構】 婚姻登記機構對辦理結婚登記的申請人,應當進行婚姻家庭輔導、婚育健康及育兒知識宣傳。
第三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通過孕婦學校、家長學校、家庭醫生簽約和婦幼健康管理服務等,開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導。
第三十三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 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公共圖書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家風家教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為開展家庭教育活動提供支持,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講座、親子活動、家庭讀書活動等。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公共文化設施、名人舊居等場所,組織開展家風家教家訓教育活動。
第三十四條【媒體網絡】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家庭教育公益性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弘揚好家風、好家訓、好家教。
第三十五條【高校研究】 教師進修培訓機構、師范類高等院校應當開設家庭教育相關課程。
鼓勵高等院校和職業技術學校開設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支持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培訓機構等開展家庭教育指導人才培訓。
鼓勵高等院校、家庭教育研究機構等開展家庭教育理論和應用研究。
第三十六條【社會組織】 鼓勵依法設立家庭教育基金會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業發展。
鼓勵單位、個人向家庭教育基金會、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會組織捐贈。捐贈人的捐贈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扣除。
鼓勵社會組織及志愿者開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十七條【行業自律】 從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登記并加強行業自律,不得違規收取家庭教育服務費用,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隱私,不得侵害未成人的合法權益。
家庭教育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指導相關培訓,促進行業規范經營、健康發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轉致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家長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放任未成年人有違法、違反社會公德不良行為,或者有家庭暴力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勸誡、批評教育;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條【家長責任】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執法辦案中發現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其不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一)未成年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或者因未達到法定年齡不予行政處罰;
(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作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決定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和婦女聯合會,委托有關學校、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等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第四十一條 【學校責任】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設立家長學校,或者家長學校未按照要求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職責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政府責任】 負有家庭教育工作職責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上級機關或者主管單位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職責;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家庭教育工作經費;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機構責任】 從事家庭教育服務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權限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依法登記;
(三)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員隱私;
(四)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定義解釋】 本條例所稱學校,是指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
第四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